西安市榆林商会法人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的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商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商会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商会法人证书是商会作为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商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4、“证书”由商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证书”(复印件)加盖商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二、证书的使用
1、“证书”一般供以商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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