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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榆林商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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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助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所有捐助事宜由本会秘书处(长)负责办理。

第三条 捐助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订捐助协议,履行交接手续,(应出具本会会长签名的认捐书);接受境外捐助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条 接受捐助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助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助者。

第五条 所受捐助要严格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助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致谢,接受社会和捐助者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助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

第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